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习近平 科技转化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1-28
今年4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指出,科技激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
今年4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指出,科技激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笔者认为,作为基础研究原创成果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和载体,论文和专利在对创作者和权利拥有者的保护和激励方面采取的方式不同。虽然同为知识产权,但专利注重“以权获利”,论文则需要“淡泊名利”,一个侧重“即时回报”,一个偏向“功成必定有我,功成不必我在”。
当前,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论文和专利的区别与联系,对其创新创造者做到坚持“淡泊名利”和“以权获利”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手抓,是摆在广大科研人员和各级各类科技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做好科技激励工作的重中之重。
专利在形成后,可以通过保护“产权”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保护、激励创新创造者的创新贡献和创新热情。虽然企业专利与高校专利都注重“以权获利”,但在具体获利的方式上两者又有所不同。
企业的专利更多的以产品销售获利。企业的专利技术大多直接融入产品,并通过产品销售获取利益。这也是国际上的高科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以“专利”来保护自己,通过销售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来获利,并激励创新创造者的主要原因。
高校的专利更多以专利销售获利。现代大学同时具备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多重职能,以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和引领行业、企业技术进步和革新。然而,高校因缺乏实际生产条件,其专利还很难像企业的专利那样,直接形成产品,而是以专利销售(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运用到生产实际中,通过解决实际问题、革新工艺等,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不难发现,高校的技术、专利,要与企业、市场深度融合,要更多面向工业实际,面向企业生产,通过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企业进行专利销售等方式和途径,取得受益,并以此激励创新创造者。
高校也好,企业也罢,从激励创新创造者的角度来看,一旦选择专利这种形式,就要在其“权利的有效期”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许可或转让而实现,这一点不能忽视。
论文与专利在激励创新创作者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发表论文或者科学著作的价值,除了鼓励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更多的是创新者、创作者因其重大原创论文及科学著作对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产生的重大价值而受世人尊敬。
这种激励并不是简单的变现或物质激励,更多是“淡泊名利”“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激励。
为什么要“淡泊名利”?因为有的科学论文要体现其价值并获得认可,可能周期很长。一项重大发现或原理、定律的揭示,除了本身产生的周期长,需要“十年磨一剑”“朝着一个冲锋口长期突围”“冷板凳坐十年”,这些都不夸张,其得到认可、为人们所接受,也不是短时间就能实现。
因此,对科学论文创作者的激励,不见得是“马上的经济回报”。但对发明专利而言,这个“马上的经济回报”在有效期(20年)内可以兑现。
显然,通过“马上的经济回报”这种方式激励论文和科学著作的创新创作者不太适合,也不现实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而“淡泊名利”反倒是一种实事求是的选择。
下面笔者仅从“以权获利”和“淡泊名利”两方面,对专利和论文在激励创新创造者时采取的不同策略作阐述。
对专利而言,既然“以权获利”是其主要特征,那明确权力习近平 科技转化,分清利益即是激励的切入点,给予创新创造者和权力拥有者更多的“权”和“利”也是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到底“权”为谁所有,“利”为谁所获?先看“权”,高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为单位所有,即高校为专利权人。再看“利”,既然高校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拥有者,其理所当然为“利”的获得者,这也体现了“权”“利”一致。但科研人员作为创新创造者,作为科研成果的主要完,国家鼓励高校把一部分转化利益分享给科研人员,以激励其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这也使科研人员间接的成为“利”的获得者。
自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我国的成果转化政策或者相关以专利为核心的成果转化政策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是向权利拥有者“放权”,并向创新创造者“让利”。中央向高校下放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习近平 科技转化、使用权习近平 科技转化、收益权,使得高校作为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力拥有者,可自主决定该专利以何种方式处置,且转化受益也不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以留归高校习近平 科技转化,同时提高了创新创造者的转化受益,比例达到50%以上。
二是向创新创造者赋权习近平 科技转化,使其以权获利。全国部分高校开展赋权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是高校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拥有者,可经过一定内部程序,将其拥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部分或者全部赋予科研人员,使科研人员作为创新创造者从原来间接获利,变为直接“以权获利”。
三是尊重“以权获利”习近平 科技转化,但更加重视质量导向。高校专利要以转化为导向,要更加强调专利本身的质量,促进专利在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如不转化,何谈获利,没“利”要“权”又有何用?高校的专利只有转化了,产生经济效益了,创新创造者和权力拥有者才有利可图,否则谈“以权获利”只是空中楼阁,虽然实际意义有,但作用并不大。
因此,在尊重“以权获利”这一特征的同时,要更加重视质量导向,只有拥有更多以转化为导向的高质量专利,“以权获利”才能得以实现,创新创造者才能真正因获利而获得激励。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质量才是根本,那是不是就可以不重视“以权获利”这一特征了?当然不是。只有重视“以权获利”,只有搞清楚权为谁所有,利为谁所获,并放权让利了,才能打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桎梏,使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得以打通,让创新创造者在高质量的专利得以转化时,能够得到利益回报。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的专利工作尤其是专利转化工作,尊重并运用“以权获利”是治理“以数量论英雄”等不正常现象的“标”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而“提升质量”是治理不正常现象的“本”。
对论文而言,更要“淡泊名利”。以追名逐利,通过即时的经济利益回报这种方式,来激励催生高质量的科学论文和著作,显然是不可取的。那如何在“淡泊名利”的基础上,支持高质量论文和基础研究成果的产生,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代表作制代替数量论。摒弃以发表SCI论文数量、高倍引论文数量等以数量论英雄的评价导向,将论文的科学价值和学术价值作为评价基础研究论文的主要标准,以代表作制代替数量论。
二是将支持项目改为支持人。一些项目以发表论文多少作为结题主要考核指标,此举将大量原本可以朝着一个方向或某一领域持续研究的青年学者,引向了“通过变换题目跑项目,围绕项目文”的恶性循环中。应将频繁设立项目、支持项目改为长期资助人、支持青年学者,使其能静下心来一心一意搞研究。
三是事后奖励改为事前支持。越是倡导“淡泊名利”,越要保障科研人员的基本待遇,正因为具有重大价值的论文和科学著作难以在发表后得到即时的物质回报,更需要在发表前给予创新创作者基本的生活和研究支持。将创作完成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论文发表之后的事后奖励,改为创作中和发表前的事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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