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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8-19
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是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是一项重要理论和政策意义的研究课题
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是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是一项重要理论和政策意义的研究课题。在考察科技治理思想和科技治理问题的基础上,以系统分析为方法,以治理理论、创新理论、科技政策与管理和科学与社会为理论视角,结合国际上科技治理实践和体系建设的实践,阐述了科技治理体系意义及其构成要素,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整体架构做了理论探索。研究得出结论: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多重目标,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由战略-领域-研究计划-研究活动-结果及影响等几个层面的治理构成,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理论研究表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政策措施要沿着明确治理的方向性、加强宏观战略治理和政策协调、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性和完善主要政策工具等方面加强。
近年来,加强科技治理、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成为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发布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 这些论述为我国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从国际上看,进入新世纪,科技治理开始成为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政策层面的重要议题。2001年,欧盟把科学治理作为欧盟治理的一部分,推动欧盟各国科学的合作与整合,强调科学、公民和社会之间的联盟(Commission of the Euopean Communities,2001)。同时,新兴技术的治理、科学与社会变化的关系等成为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议题。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国家宏观层面加强科学技术的治理,如德国2006年首次提出《国家高技术战略》,到2018年提出第四版《国家高技术战略》;美国奥巴马政府时期提出三版《国家创新战略》(2008,2011,2015),并出台了《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2016年),特朗普政府时期出台了更新版的《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2019),美国国会制定《国家量子倡议法案》(2018);英国2018年把七大研究理事会、英国创新署和英格兰研究署合并,成立英国科研创新署(UKRI),目的增强英国科研与创新体系的战略协同,并制定了研发(R&D)路线图。国际上的发展表明,从国家宏观层面加强科技治理和科技治理体系已成为一个趋势。
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及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新形势下国家管理和推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整体方式。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的构成和功能开展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对于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深化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于科技治理的研究,随着科技治理在国家政策层面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近年来显著增长。回顾科技治理相关的研究,方新在《与科学》2001年2期上发表的“科技发展对治理结构的挑战”,是国内最早论述科技治理的论文。论文指出,新的生命技术的突破给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严峻的挑战,原有的组织机构的管理制度难以做出快速灵活的响应,因此必须改革。科学的发展促使治理结构改革这样一种深刻的变化,赋予科学家更多的社会责任(方新,2001)。之后,关于科学技术治理的研究沿两条路径展开:
(1)对国外科技治理发展的述评和分析。樊春良(2005)探讨了欧洲兴起的科学与治理议题及其意义,高璐和李正风(2010)研究了英国生物技术政策范式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
(2)关于科学技术治理的理论探讨和具体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治理问题。樊春良等(2008)对“伦理治理”概念做了论述,并对我国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治理机制做了探讨;樊春良等(2009)对我国纳米技术的治理做了探讨;陆铭等(2010)提出了基于公共治理的科技创新管理整合框架,用治理主体、治理工具、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四个要素来考察科技创新管理的各个阶段和环节;程志波和李正风(2012)论述了科学治理中的科学共同体。
(1)对科技治理的理论认识。李建军等(2014)认为科技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在科技和创新领域的延伸,用“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对科技创新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王奋宇等(2015)认为科技公共治理的实质是为政府、科学共同体、企业、公众四类主体之间以及各类主体内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提供一个沟通、交流和妥协的平台;
(2)关于科技治理机制和工具的研究。郭铁成(2017)将多数国家科技创新治理采用的政策工具组合模式概括为5种类型:战略协商、综合创新、公私合作、政策组合、社会评估;
(3)关于科技治理现代化。吴金希等(2015)将科技治理现代化定义为实现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参与各方长期共赢,多个利益主体和行动者之间协同、合作、交流、互动,以使我国科技创新相关制度体系和治理过程逐步实现法治化、科学化、化和文明化的过程;赵胤(2019)提出科技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特征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客体的立体化、治理程序的合法化、治理方式的规范化、治理手段的文明化等;
(4)新技术发展的治理。这方面近年来有许多研究,如薛澜等(2019)探讨了新兴技术发展的监管模式,指出对于新兴技术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治理部门对于在识别产业特征、创新规律和社会风险方面存在知识体系、法律规则和风险判断等方面的困难,需要建立合理的监管措施。樊春良等(2020b)以美国国家纳米技术倡议(NII)为例科技报告观后感,探索了新兴技术发展的国家治理机制。
综上,国内学术界对科技治理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相关主要的议题都开展了一定的研究。但也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是相关研究比较分散,系统性不足。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形成普遍的共识;二是许多研究偏实用导向科技脸什么意思,多属政策建议性质,学理性的研究不足。在关于科技治理的研究中,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是一个重点内容。在现有的研究中,已有若干涉及到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如吴金希等2015,樊春良, 2020,蔺洁等2020,万劲波2021),但这些研究大都停留在对科技治理体系的外部描述,或在此概念之下重点探讨科技发展的重大举措或重大任务,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系自身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探讨。可以说,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一个尚没有完全打开的“灰箱”状态,需要加强研究。
本文以治理理论以及相关的科技创新理论为基础,结合国际上科技治理发展和科技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整体架构和功能及政策蕴含做一理论探讨。
本文的研究问题是:(1)科技治理体系的含义是什么?其组成要素包括哪些?(2)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整体架构是怎样的?功能是什么?(3)从推进和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角度看,政策的着力点应该在哪些方向?
“治理”一词,有多种含义。要理解科技治理和科技治理体系,需要对“治理”一词的含义做一考察和界定。
英文中“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指挥和控制行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和经济发展表明,许多领域的活动,单纯靠政府权力和管理机制是不够的,需要公私双方的协调管理,需要政府以外的一些其他机构和角色参加经济和社会的调节,由此,具有新意义的“治理”概念开始出现。正如罗茨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所指出的:“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是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罗茨,2000)
关于治理有多种理论,从不同的方面刻画了治理的特征。斯托克(2009)提出了著名的治理5论点: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需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治理意味着办好事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第二,权力运作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纯自上而下的等级管理方式,而是包含着各种独立的主体在不同层面的互动,同一层面的协调和磋商,以各种方式互相协助或彼此影响;
第三,治理意味着行为角色之间以正式和非正式的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协调、竞争和协商的互动过程。它所创造的结构和秩序既依赖于正式的制度安排,也依赖于行为者磋商或互动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第四,使用治理工工具;第五,各社会行为角色保持相当程度的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罗茨,1996;斯托克斯,1998;OECD,2005;Benz,2007)。
那么,什么样的治理是好的治理(善治或良治,goodgovernance)?联合国曾提出了善治的八个原则指标,包括参与(Participation),人人参与;法治(Rule of Law),公平的法治框架;透明(Transparent),决策透明,遵循规则。信息公开,自由获取;回应(Responsive),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寻求共识(Consensus Oriented),承认不同利益,寻求长远共识;公平和包容(Equitable and Inclusive),包含社会所有群体;有效和高效(Effective and Efficient),最好地利用资源,可持续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负责任性(Accountability),不仅政府机构,部门和民间社团、公众及其相关利益者也各负其责(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计划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为认识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
“治理”的思想含义是不同行为者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相互作用机制而管理共同事务的方式,发展中形成一个网络,即治理体系。
科学和技术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两种不同而紧密联系的活动,对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持续的源泉。随着对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认识的深入,经济学家提出“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即具有经济意义的新的创造(熊彼特)。创新活动的范围远超过科学技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与科学技术有密切的关系,科学技术及其与创新相关的活动称为“科学、技术和创新”(有时简称科技创新);相应地,科技政策扩展为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Lundval et al ,2005)(有时简称作科技创新政策)。沿用惯常的词语,在一些文献中,“科学技术”一词也包含相关的“创新”的内容(NSTC, 2008)。为了简化方便,本文所谓的“科学技术”(或“科技”)一词包括与科技相关的创新内容,“科技治理”一词包含与科技相关的创新的内容,即科学、技术和创新的治理。
关于科学技术与创新发展主要有三种理论:(1)创新理论;(2)科技政策与管理理论;(3)科学与社会理论。
第一个阶段是为经济增长的创新阶段,自二战到20世纪70年代,重心在研究与发展(R&D),创新模型是从科学发现到技术应用,创新各个行为角色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政策的依据是解决市场失灵。这一时期,形成了各种政策工具;
第二阶段是国家创新系统阶段,从20世纪80年始到本世纪前10年,知识从生产和应用不是单向直线的,而是相互作用的,创新包括用户在内的更多角色参与和互动,政策的依据是解决系统失灵;
第三个阶段是转型变革时期,从20世纪10年左右开始,主要解决社会与环境治理失灵问题,如气候变化、环境退化以及不平等问题等,这一阶段的知识范围已超过科学技术,参与主体和组织类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的方向性问题突出地显现出来,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日益重要。当前,三个阶段的创新模式共存(Schot et al , 2018 )。
科技政策与管理理论.包括科技资源分配的依据和机制,科技政策的组织(最高决策层面的科技政策组织;部门层面的科技政策组织等),科技政策的产生方式和决策过程,科学技术对国家发展的优先性选择;利用科学证据支持决策;科技投资与科技政策的效果等( Crane 1980,NSTC2008,Fealing 2011)。
以上三种理论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面揭示了科学技术活动的性质和规律性认识,为研究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视角、洞察力和框架。
国际学术界关于科技治理有许多的研究,涉及到不同的方面,如Fuller(2000)从社会学和学对科学治理的研究,Borrás(2012)探讨了科学系统和技术系统治理的不同特点和内在动力;John de la Mothe(2001)编辑的文集《科学、技术和治理》中作者们对科技政策的治理做了多方面的研究,如从科学与政府关系、科学政策与公共管理的研究、科学咨询支持决策的研究等。还有许多关于具体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与风险治理的研究,如McCain(2002)对生物技术治理的研究,Stand(2001)对转基因食品治理的研究科技知识内容简短科技报告观后感,Renn等对纳米技术的风险治理的研究(Renn et al ,2001)。同时,关于当代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的诸多议题包含科技治理的思想和主题(OECD,2005;OECD,2018;OECD,2021)。这些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进一步探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
关于治理思想应用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的治理,典型的而研究是OECD关于国家创新治理体系治理的研究,它把斯托克5个论点作为国家创新政策监控与实施工程的核心(OECD,2005),这种思想应用的方值得借鉴。
对科技治理的认识是构建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基础。本文首先概括科技治理的定义、特点和原则,然后通过考察科技治理思想发展和当代科技治理的需求与挑战,总结科技治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治理理论为指导,采取多种理论视角和研究途径,结合国内外科技治理的实践与政策议题,以理论分析与经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阐述科技治理体系的含义和组成要素,探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整体架构和政策蕴含。
(2)科技政策与管理的视角:从科技发展的战略-政策-管理-研究等整个过程看待科技创新的发展过程;
本文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是一个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整体系统,本文采取分析-综合的方法,先对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各个组成要素做一具体分析,然后从整体的视角对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架构做综合研究。
根据治理理论与相关研究,本文把科技治理定义为:政府、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及相关社会角色和公众等,以促进科技创新为人民的福祉和社会安康为宗旨和目的,以合作、协调科技知识内容简短、竞争和协商的互动过程,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和机制,共同管理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的方式。
科技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价值导向,科技治理的方向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有益的和正面的效果,控制负面效果,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2)多主体共治,强调不同主体协同合作,各负其责;(3)互动关系,科技治理既强调制度性、正式的互动机制,也强调各主体之间非正式性的互动。
科技治理的原则遵循善治的原则,包括参与、法治、透明、回应性、共识、公平和包容、有效和高效、负责任性。
科技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参与问题是科技治理思想产生的渊源,也是贯穿科技治理始终的一个问题。20世纪80年代,在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日益产生广泛影响的情况下,扩大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参与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典型的研究是,1986年美国休士顿大学M.L.Goggin编辑的《在社会中治理科学技术》(Goggin,1986)论文集出版,核心观点是科学技术决策需要纳入治理,民众、职业学会和公司在科学决策中应该起实质性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治理议题日益引起国际学术界和政策界的重视,特别是在欧洲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突显,使科学技术从“统治”转向“治理”(Funtowicez et al,2000;高璐等,2010)。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疯牛病事件的爆发、转基因作物大面积的播种和转基因食品的大量上市以及基因组研究和基因治疗、干细胞研究和克隆技术等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兴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伦理问题以及更广泛影响到不同的社会群体等特点突出地显现出来(McCain,2002;Stand;2001;Renn et al, 2001)。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新的治理机制,发展共同的知识基础,协调政府、科学界、企业、消费者和各有关利益方,确保科学技术为人民的健康和福祉服务(IPTS ,2000; IPTS,2001;Ravertz,2000);
(2)随着欧盟科技发展的整合和欧盟的内部治理与扩大,关于科学技术多层级、多目标的治理以及利用科学技术支持欧盟治理成为欧盟各国科技政策界重要的研究课题(European Commission, 2002; Funtowicez et al,2000;Kuhlmann et al, 2003));
(3)自1990年代,国家创新系统概念成为各主要国家政策界普遍采用的理论框架,在建设国家创新系统的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国家创新系统的治理是创新政策实践的关键因素。标志是OECD政策文件的变化,1999年出版的报告名为《管理国家创新系统》,2005年出版的报告名为《治理国家创新系统》,名称的变化反映了对国家创新系统从“管理”到“治理”认识的变化(OECD,1999;OECD,2005;樊春良等,2020);
(4)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日益广泛,科学技术在经济与贸易、社会发展、能源与环境以及传染疾病防控等其他政策领域占的地位日益重要,科学技术政策需要与其他领域的政策协调和整合,为此需要新的治理机制(IPTS, 2000)。
现代科学发展前沿突破加快,学科交叉融合趋势增强.科学研究的范式正在发生转变(Jinghai Li etal ,2019),带来了新的科学突破方向,塑造了全新的研究思路和发展模式;学科交叉融合深入发展,不仅出现了一系列崭新的学科交叉领域,而且出现交叉融合程度更深的融合会聚(convergence)领域,如合成生物学是生物学与工程学的大范围会聚和深度融合(赵国屏, 2018)。传统上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些思想和做法已经不适用,需要以新的思想和方法来促进现代科技的发展
新兴技术发展的不确定和风险加大,伦理问题突出.当今新兴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冲击现有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自身的尊严,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带来的隐私暴露问题,基因治疗编辑带来的健康风险、伦理冲击和社会问题。典型的事例是2018年底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充分显示出新兴技术对健康、人类尊严以及社会带来的问题,暴露出相应法律、制度和监管的缺失。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提出203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对科学技术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协调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更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导向的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应对社会重大危机。在过去的两年,科学技术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科学支撑决策、运用数字技术等。经验表明,应对新冠疫情和恢复建设,
各国政府应将对新兴技术的支持与包含负责任的创新原则的更广泛的使命联系起来,需要更新其政策框架和能力,以执行更有雄心的科学和创新政策议程(OECD,2021)。
—— 科学技术政策模式(政策目标,政策主体、运行方式等)怎样由封闭的模式向开放、透明的模式转变?政府、科学界、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政策制定中应该各自起到什么作用?
本文把科技治理体系定义为: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各行为主体遵循一定的治理原则,以治理工具和治理机制共同管理科技创新而形成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整体。如同创新体系一样,科技治理体系存在于在国家层面,也存在于在区域层面。按照治理的理论,治理的逻辑是按“治理什么”、“由谁来治理”和“怎样治理”三部分展开,因此,科技治理体系有三个主要要素构成:(1)科技治理的对象和目标(治理什么);②科技治理的主体(由谁来治理);③科技创新治理的工具(方法)和机制(怎样治理?)(如图1所示)。
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科技发展战略、方向和领域的确定、科技活动的开展、科技活动的结果产出和影响等,科技治理贯穿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文把科技创新活动分为战略与决策,研发与应用,扩散与影响三个大的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确定战略和发展方向;(2)选择优先领域;(3)设立研究计划;(5)开展项目研究;(5)成果应用于社会等几个主要阶段。科技治理就是对以上几个阶段的治理。
科技治理体系有三个主要目标: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过程健康有序地发展;控制科学技术的后果和影响。
主要指促进科学技术全面、协调地发展,调整和控制科学技术的规模,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和步伐,以及促进新的方向性上突破性技术和根本性创新的产生。
随着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性问题的日益突出,在国家层面,不仅要促进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和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集中在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技术),而且还需要利用科学技术应对和解决各种重大的社会性挑战(如环境的可持续性、老龄化社会),这两方面的创新政策在目标、组织方式和涉及的社会角色均有所不同,后者可以称为新的转型变革(transformative change)政策(Schot et al ,2018)。在国际上,一些国家明确提出目标在于利用科学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转型发展政策(OECD, 2018,2021)科技报告观后感。
因此,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有整体的战略框架和方向,综合考虑科学技术支持国家各个方面的发展目标。确定战略方向性是国家科技治理的出发点(Weber et al , 2012).
科学技术发展要坚持符合伦理的行为,保持科研诚信,控制和惩戒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同时,重要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多地需要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科技人员协同合作。促进协同合作、避免过度竞争和调节利益冲突是科技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以上科技治理的几个目标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要保障科学技术后果的有益性、控制负面效果,需要加强过程治理。
科技治理的主要行为主体包括政府、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社会团体、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等。在科技发展的战略制定、政策形成、政策实施、研究活动和应用等整个过程,各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
科技治理首先需要明确各个主体的作用。政府在科技治理中起的作用是制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投资公共研发和基础设施,促进企业研发,促进公共部门与部门的合作,促进相关利益者形成网络,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规则以及创造激励创新的环境;科学界及科学社团的职责是促进学科发展、分配科学奖励、控制科学界的职业标准和促进科学普及。企业界、相关利益者,社会团体和公众在科技政策设计和实施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职责和作用。如德国政府以法律法规明确联邦与州政府及各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中的角色和职能范围,通过政策引导,将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联结为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创新合作伙伴(陈强,2015)。
战略与规划是科技发展的思想和指导方针的战略体现,是为实现国家科学技术长远目标所选择的发展方向、行动方针以及资源分配方案的总纲。战略与规划各有侧重:战略强调长期发展的总体目标、方向和主要内容架构,规划则着重一个特定时期科技发展的方向、重大目标、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的总体设想和部署。
国家科技战略与规划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政策工具。据统计,OECD国家有35个国家有33个有科学技术创新战略(OECD,2018)。
各主要国家战略与规划的主要功能是指导和协调整个国家科技领域的发展,主要的内容包括国家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或优先议题(如研究领域、关键产业和社会性挑战)、明确的目标(如研发强度、出版物数量和质量等量化指标)以及如何监测战略或规划的实施。例如,2006年德国出台《德国高技术战略》是为了更好地统一协调包括教育、研究、经济、卫生和环境等在内的政策,使科学技术能够更好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高技术战略也是一项协调国家创新系统中不同主体行为的工具科技知识内容简短,促进不同研究组织、公共与私人部门等主体间的知识转移与协作。它的目标重点放在更新科技和创新政策,促进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BMBF , 2006)。
资助工具和研究计划和是实现国家战略与规划的重要工具,是推进卓越科学、促进技术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通常支持科学发展的资助工具有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对不同科研角色分配资金。竞争性的资助又称项目资助(project-based funding)。非竞争性的资助主要是指机构资助(institutional funding,又称block funding)。
过去20年来,公共研究机构的改革引入更多的项目为基础的竞争机制,许多国家的两类主要资助机制的界限正在日益模糊,一方面,竞争性资助可以分配到某些机构中,特别是卓越中心;另一方面,制度性的资助分配在继续依据历史惯例外,更加依赖于机构绩效,把某些程度的竞争引入资助机制(OECD,2018)。资助工具的作用和效果与具体国家的科研和教育制度有密切关系。
评估的角色是获得公共政策干预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信息,从而用于评估和指导政策实践和绩效的学习流程,激励行为主体之间的讨论,允许决策者对公共费用的选择做出说明。评估结果可以推动政策和计划的重新定位,形成对公共基金的分配或再分配,并且为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发展提供信息(OECD,2012)。
评估可以针对研究人员个人、项目、组织、计划、政策,甚至整个科学技术与创新体系来进行。评估主要两种目标:考察管理流程(流程导向),将结果与预先确定的目标比较(结果导向)
科研行为的规范,包括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两方面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规范,对科学家的行为起着倡导、鼓励、约束以及禁止的作用。科研行为规范,常常由科学共同体制定,用于培训年轻的科学家职业化,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防范科研不端。科技伦理方面的规范,包括科研的伦理准则(如《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重要技术伦理发展的伦理原则和指导(如《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科学家的道德责任和伦理规范(如世界科学大会通过的《关于科学与科学知识应用的宣言》)
监管(regulation)是政府通过规则和标准等工具对科学技术活动过程和后果的一些重要方面加以则管理和调节。例如,知识产权规则,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通过保护其知识权益从事创新活动;环境和健康保护规则,提供符合监管框架的措施 (如有害化学品的替代) 激励创新;通过惩罚措施来抑制搭便车者;产品和工业过程标准,鼓励符合产品和工艺的环境和社会性能标准的创新;新技术研发方面的规则,如在基因工程、新药研究等生命科学技术重要领域制定的相关准则和条例。
法律是规范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形式。科技法律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广泛,包括政府科技职能、科技计划、科研机构、科技投入、重要科技领域的发展、技术转移以及新兴技术的法律问题。法律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学技术的价值,促进和保障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尽可能避免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的诸多弊端或负面影响。
(1)明确政府的责任; (2)明确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3)明确科研行为的法律底线,制定严格的技术规范,保证研究与发展中的安全,降低研发中的风险;消除公众的疑虑,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治理是不同社会角色的互动,协调是治理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协调通常是指在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和不同领域之间政策与管理的协调。协调有垂直协调和水平协调之分,前者是指诸如在某个部门和它所管理的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而后者是指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在科技创新领域,通常所说的协调更多是水平的协调,发生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同级协调。协调的机制可以建立在规则、激励、标准和信息,协调通常是自上而下的权威机构为主,或者专门的跨部门协调机制。
治理的实质是发展共同的知识基础,坚实的决策咨询是治理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常决策咨询包括多种组织设置和多种来源。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科学决策咨询体系,在最高决策层、立法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三大部门都设有科学咨询机构;同时,国家科学院、民间智库等外部咨询组织也履行科学咨询的职能。科学咨询以多种方式对科技决策起支撑作用:国家科技战略和重大政策制定,特定政策问题和重点任务的实施等。
参与机制是指政府和专家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机制。参与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相关利益代表参与,例如,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企业参与重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设立和实施;二是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包括非营利组织、地方社区、利益群体的代表以及有能力参与的市民,参与对社会发展与民生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决策(如转基因技术、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广泛深入的影响,相关利益者和公众开始参与国家战略、政策、计划和项目等各个层面,一些国家形成了良好的与相关利益者磋商以及科学家、企业和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科技政策有哪些。
公众参与科学技术决策最初指局限在有限的领域,例如核电站建设和环境保护,近年来扩大到广泛的科学技术领域科技知识内容简短,参与也从科学技术的“下游”(产品、结果影响)发展到上游参与(决策阶段)(Wilsdon et al ,2004)
监测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是重大科技战略、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内在组成部分。监测与评估的目的是准确把握战略、规划和计划实施的方向和进展,明确其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调整的意见,为下一段的实施和调整提供依据。如日本从1996年开始实施五年一度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从一开始就把对计划的监测与评估作为规划实施的一个重要部分,评估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并作为下一期基本计划实施的基础。
科技伦理审查制度与监管机制是在生命科学和医学中首先建立的。为了使伦理指导原则和准则落在实处,有效处理与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和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和价值冲突问题,有效地保护受试者,国际上普遍采取以伦理审查委员会主持的正式的伦理审查机制,对科研人员开展的课题研究、实验设计以及研究成果发表等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其主要目的是伦理学角度审查试验研究,保护受试者权益。伦理审查机制正在向其他新兴科学技术领域扩展(例如人工智能 ),并且在国家、部门、科研机构等各个层面普及。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指建立在法治化、制度化、化之上,遵循公共、公开原则,为公共利益服务。
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包括宏观层面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微观层面的研究和创新活动,以及联系两者的中观层面的制度设置和实施组织及政策工具。在每一个层面科技报告观后感,都存在与相关领域的协调和不同社会角色的参与。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是一个国家范围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各行为主体遵循一定的治理原则,以治理工具和治理机制共同管理科技创新而形成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整体,覆盖从战略-政策-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应用扩散等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个过程,具有明确的导向,各部分相互关联,从整体上管理和推动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
国家科技治理体系应以明确的伦理价值为导向,把伦理治理贯彻始终,即以伦理原则为指导,指导各个层面和领域科技活动的治理。
根据生命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不伤害、受益和公平)和善治的原则(参与、法治、透明、回应性、共识、公平和包容、有效和高效、负责任性),本文认为科技伦理治理以人的福祉为基本原则,遵循善治的原则。
“人的福祉”具有丰富的含义:“‘人的福祉’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人的福祉’这一基本原则既包含医学理论性中‘受益’原则,也包含其中的‘不伤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中的人既包含现在世代的人,也包含未来世代的人,因而包含代际公正问题,而福祉要求人在社会和环境上都处于良好状态之中,因此也包含保护环境科技报告观后感,促进社会发展等内容。”(新兴科技伦理治理问题研讨会第一次会议纪要,2020)
当今为国际上广为接受和采用的负责任研究和创新(RRI)这一思想充分反映了当今科技伦理治理原则和价值导向。RRI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学技术服务于社会,解决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二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结合。在面对不确定性时,研究和创新的方向和轨道需要响应社会来调整;三是研究和创新与责任明确相联系,促使科学家、创新者、研究资助者和决策者反思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是通过透明、互动的过程而实现的:(Owen et al, 2012)
RRI在科技治理实践上有四个方面的方意义:预期,应该分析科学和创新预期和非预期的潜在影响科技脸什么意思,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反思,检查研究的潜在目的、动机和假设,并考虑不确定性和风险;包容,关于科学和创新的议题和辩论应该通过更多社会角色和相关利益者的包容性参与;回应性的,通过审慎的考虑,影响创新的方向和步伐(Stilgoe et al 2013)。
RRI有充分的国际实践基础,最初在美国国家纳米技术倡议(NNI)中使用,后被欧盟正式接受,作为其研发框架计划的指导原则。负责任性研究与创新又有着理论上的优越性,它是一个整合性的治理概念科技政策有哪些,把之前的公共对话、生命伦理学、研究诚信、行为规范、风险管理以及其他治理的机制等部分反映科学治理的概念整合在一起,并且贯穿于公共政策的宏观层面,实验室研究的微观层面,以及将它们联系起来的制度结构和实践的中观层面(Fisher et al , 2013),对整个国家科技治理体系运行可以起指导作用。
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目标是多重的、多层次的。要实现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多目标治理,需要解决各种旧有的失灵和新的失灵:①市场失灵。解决政府投资基础研究和研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问题;②系统失灵。解决创新系统中的技术瓶颈,促进知识流动问题,创造共同进化和创新机制,加强各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③转型失灵(transition failures)。科学和创新由支持竞争力为主,向解决社会性挑战转型。转型变化带来一系列新的类型的失灵:方向性失灵(Directionality failure),需求接合失灵(Demand articulation failure),政策协调失灵和反思失灵(Weber et al,2012);另外还有④公共失灵(Public failure),公共部门和市场都未能为实现核心的公共价值提供物品或服务(Bozeman et al,2005);⑤伦理失灵(ethical failings ), 如科研人员伦理意识淡薄,伦理规范缺失,伦理审查不合规等,典型的例子是贺建奎胚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Jingru Li etal,2019)。
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由战略治理、优先领域确定的治理、战略性和优先性实施的治理、科研体系和科研活动治理以及科研成果应用与扩散的治理等几个主要部分构成(如图2所示)。
通过制定国家科技战略和规划,对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和整体性布局的治理是国际科技治理体系的首要任务。
国家科技战略与规划的制定是政府、科技界及社会形成的共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跨越整个政府范围,涉及到科技、教育、经济、社会、卫生健康和贸易等多个部门。越来越多的国家战略与规划是由政府科技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合作,并广泛征求科学界、工商界和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共同完成。
(1)领导机构.从国际上看,科技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家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协调科技部门及相关部门,由高水平的科学咨询委员会支撑。
(2)跨部门协调机制.战略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国家高级别委员会,如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由副总统、国务卿及各内阁部\局长担任;日本的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CSTI)由总理大臣担当主席,15名成员组成;韩国于2017年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由总统任委员长。日本和韩国这两个最高级别委员会兼有决策、跨部门协调和咨询的功能;②一个部门为主,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如德国教研部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德国高技术战略》。OECD国家有89%已建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OECD,2018)。
在国家战略和决策层面治理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有几个方面组成:①国家最高决策层的专职科学顾问和国家科学咨询委员会,如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日本的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CSTI),德国高技术论坛;②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以及全国性的科学团体,独立、半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大学智库和民间智库,这些咨询机构和组织,从不同的方面和层级支持决策咨询。
支撑战略治理的科学咨询机构是全局性的、对国家决策层负责的专家咨询系统,而不是服从和依附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咨询系统。
愿景(Version)塑造和前瞻性治理(anticipatory governance)的思想是面对未来和不确定性,不是预测科学技术的未来是什么,而是我们希望科学技术的未来是什么样。其特点是在技术发展议程设置的初期,通过开放和包容的过程使研发人员、决策者、企业、相关利益者和公众参与,在早期就确定期望的发展和避免的后果,按照期望的方向引导,使科学技术成为可期待的、包容性和可期待性的。在这个过程中纳入公众的考虑,确保创新的技术动力与社会目标、价值之间保持平衡,把治理纳入到科学技术发展过程。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纳米技术倡议(NNI),愿景的建造是一个相关行为角色共同参与和合作的过程,同时也是治理机制形成的过程(Roco et al, 2011)。学者Guston根据NNI的实践,提出前瞻性治理的三个要素:预见、参与和整合(Guston,2010)。
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具有不同的特点,优先领域确定和选择的方法也不同。从世界范围看,科学技术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以军事技术为主传统使命导向途径;民用的关键技术途径;创新系统的通用要素途径以及今天新的使命导向途径(应对新的挑战:人口老龄化、环境的可持续性等)。每个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不同,优先领域确定和选择的方法不同,
例如,传统确定技术优先领域采取集中解决的方式,新的使命导向的研究领域(如环境、健康领域)确定优先领域的方式更加分散,参加的社会角色远超过技术和商业的领域(Gassler,2007)。今天,在主要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四种类型同时存在,四种优先领域确定和选择的方式和途径并存。
——选择和确定优先领域通常有两种方式:自上而下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与自下而上的方式(美国和加拿大),还有些国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方式(如德国);
优先领域的确定不仅包括领域的选择科技政策有哪些,还常常包括领域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各个分领域发展的目标、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以及实施计划和措施等。
长期持续的技术预见和前瞻研究是优先领域选择和确定的支撑。当今的技术预见,在内容上,从科技创新的进展扩展到产业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在方法上,除了传统的德尔菲法和技术路线图方法,引入情景分析等考虑各种变化因素的新方法;在组织和机制上,建立由产学研专家组成的领导组织和大范围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科技战略和优先领域的实施,需要运用具体的研究计划和资助工具。面对科学技术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常常需要通过制度和组织的创新(如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创新)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广泛参与设计的方式,提高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常由几种形式:
(1)综合地运用项目资助和制度性资助。例如,在对公共研究机构的制度性资助包含包括战略定向部分,以便更好地协调研究活动,解决国家的优先事项,同时保持研究机构的自主性;又如,利用竞争手段,通过不同类型的卓越研究计划,为机构(或机构的一部分)分配多年资金。这些措施旨在鼓励卓越研究,直接向指定的研究单位提供大规模、长期的资助,它们同时具有机构资助和项目资助的要素(OECD,2018)。
(2)针对特定的目标,设立特别的组织或计划,以特殊的机制支持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公司。如德国效仿美国DARPA的模式于2019年成立了致力于突破性创新的机构(Agentur zur Förderung von Sprunginnovationen);日本设立了ImPACT计划(通过颠覆性技术推动范式变革),旨在通过支持高风险和高影响的研究和开发来应对社会挑战。
(3)针对国家科技管理体系和创新体系失灵之处,建立特别的资助机制。突出的例子是日本于2014年设立的“跨部门战略创新促进计划”(inter-ministerial Strategic Innovation Promotion Programme,SIP),是落实日本科学技术战略(《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规划》的实施措施,目的是增强国家的经济增长,提高全球工业竞争力位置,集中在需要跨部门高度协调的领域,而且跨部门协调也是实施的途径,从始至终。它的目标是同时解决社会挑战和应对经济增长问题,例如,SIP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创新性内燃技术,在目标瞄准工业目标的同时科技知识内容简短,也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挑战有贡献。SIP在项目选择广泛咨询学术界、工业界和政策共同体的意见;每一个项目的实施在研究目标设立、进程中,制定者与合作伙伴都进行深入的磋商(OEC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Division, 2020)。
国立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是开展科研活动的主体,科研体系和科研活动的治理主要包括科研机构和大学的自主治理和合作治理。
(1)自主治理.科研机构和大学以充分的自主权和更大的独立性管理自身的科研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科研机构的自主权主要是指保持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为开展长期性、高风险的研究提供条件;经费的稳定支持和预算管理的自主性,可以使研究机构随时开展对新问题的研究,吸引或留住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国家都强调在政策上扩大科研机构和大学的自主权(OECD,2003),有的国家还出台专门的法律,为科研机构经费使用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德国2012年通过《科学自由法》,即“关于非大学研究机构财政预算框架灵活性的法律”,赋予德国的非大学研究机构在财务和人事决策、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自由权。
在科技和经济发展刺激下和社会需求的推动下,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自发、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不断增强,包括合作项目研究、仪器设备的共享、联合建立实验室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这些合作是科研体系自发自主的治理机制,极大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更大程度上推进国家科研部门、产业部门和社会部门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科研成果在行业和社会中应用与扩散,既要促进成果的技术高校需要:(1)法律和制度上对研究成果产权的界定;(2)技术转移边界组织和中介组织的牵线)技术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成熟和发展;(4)伦理规范和相关法律,防范科研成果应用不符合伦理和风险、负面效应。
(1)决策咨询制度。科技决策咨询在决策中的法律地位、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咨询程序、咨询结果的使用、咨询委员会的地位和规范以及科技咨询的组织体系;
(2)国家管理科学技术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看,分为三种类型:①国家科技部统一管理(有时与教育或技术部门一体);②国家和地区科技(或教育、技术)行政部门共同管理;③同政府管理部门与资助机构与政府科技部门之间的关系(OECD,2003)。通常,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战略和政策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研究计划的资助和管理。世界各主要国家研究资助机构(科学基金会或研究理事会)大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3)研究体系的构成和自主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研究体系都由公立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研究机构组成,各国占主导科研力量各不相同,自主性程度不同;
(5)科学和创新文化环境。科学与和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对鼓励和协调科研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整体构架的理论分析科技脸什么意思,揭示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导向性、目标多样性和各个主要治理任务及其关联性的整体性,表明要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政策着力点的应该沿着以下几个方向推动:
——加强国家科技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任务的宏观指导,加强对政府科技相关部门工作的指导、统筹和协调;
——加强政府各个层面相关政策的协调,特别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负责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部门之间有关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协调,建立适当的跨部门协调机制;
——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决策咨询制度的潜力和优势。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国家科技智库功能。重大科技决策的出台,充分发挥各类科学社团的科技咨询作用,加强各类科技智库的建设。重大科技决策的出台应该听取更广泛领域科学家及相关角色的意见
——扩大参与。促进科学家、企业家更深程度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促进企业界参与前沿和重大研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公众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讨论与制定。
——改革和创新国家重大研究计划。根据不同领域重大项目不同的特点,采取适合各自特点的组织模式和管理机制,
——扩大科研机构和大学科研相关自主权。政府与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明确政事关系,赋予科研机构和大学更多的科研相关自主性;
——改革和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加强和完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监督和调整制度。针对不同类的科技计划(项目),完善分类评估制度;加强和完善事先、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评估;加强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时监测和调整机制,使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适应科技发展新进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新需求而进行调整。完善以创新质量和价值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科技评估的程序和反馈机制,发挥科学共同体和第三方组织相对独立的评估作用。在一些重要的领域采取国际评估为主的创新方式。
——加强科技伦理环境建设。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为契机,加强科技伦理审查机制的建设,研究新兴技术伦带来的伦理问题,完善科技伦理的准则和规范,加强科技伦理的教育。加强科技伦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国际和全球的伦理框架和机制的协调和合作中,加强和完善中国科技伦理环境建设。
——加强科技法律法规建设。促进科技发展与立法的互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完善激励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加强科学创新文化建设和科学传播。大力倡导求真务实、诚实公正、怀疑批判、协作开放的科学创新精神;加强科学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加强科学精神和科学文化的普及传播。
樊春良,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政策;科学与社会。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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