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行业科技行业基本状况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5-2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2、各地科技部门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3、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各地科技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1科技行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统筹考虑服务企业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加强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火炬中心联合开展定点监测调查,探索建立调查企业样本库,共同开展监测分析。
2、各地科技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9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
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艺发〔2015〕13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于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现将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如下:
请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结合各自收藏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捐赠性收藏项目与常规收藏项目。参与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推荐主推技术数量不超过3项。部属有关单位中,中国农业科学院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其他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3项。农业院校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每个体系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一)技术符合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等要求,在适宜区域进行过试验、示范,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已有一定的推广应用规模。
(二)符合资源环境安全、耕地质量保护、优质绿色高效等高质量发展要求,技术有整套明确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标准,为突出技术特性科技行业基本状况,推荐技术名称可为核心技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总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将于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重大战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雄安新区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服务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重点领域,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等新职业新技术领域,兼顾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
(一)高级研修项目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组织实施,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研修,每期高级研修项目研修时间5天左右,并应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办班。
(二)高级研修项目应面向全国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应向基层一线人才倾斜。
(三)高级研修项目设特色班,专门支持紧贴行业特色、重点领域、区域发展的高质量班次长期举办、连续举办,打造品牌班次持续培养人才长效机制。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特色班次可由该区域相关地方轮流举办。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时要着眼长远考虑、科学谋划科技行业、统筹设计,用5—10年打造一个专项人才培养特色主题,并在申报表中注明是否纳入特色班。
(四)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选题范围组织申报,企业申报须具有培训资质,能开具培训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地方特色为原则,结合往年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对征集的选题进行遴选,制定下发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五)高级研修项目经费采取财政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两种渠道的经费使用都要严格遵守培训班有关财务规定,主要用于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等,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均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自筹经费班次由各地各部门自愿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择优遴选纳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完成办班后按经费保障渠道结算。
一、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青年项目申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6年4月9日后出生)科技行业基本状况。申请人填报课题组成员有关信息资料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申请或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
二、课题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担信誉保证。
三、本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设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科技行业基本状况,同时设立西部项目,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研究项目给予一定倾斜。西部项目不专门申报,从西部地区研究人员申报的项目中评审产生。项目资助额度参考标准为:重点项目35万元科技行业,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20万元。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上下浮动科技行业,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的完成时限,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3至5年,应用对策研究一般为2至3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36号)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专业范围:机电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6个专业,以及暂不具备设置正高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评审专业范围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范围》。
2、申报对象: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在浙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在我省申报。
(一)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19〕144 号)执行,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0〕166 号)执行。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三)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本次评审申报人员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不受每年度最多登记36学时的限制,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学时认定办法仍按照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需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申报时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出具的年度学时证明。
(一)申报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对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均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需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省经信厅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逐级审核推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应在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从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中导出,一式三份报送纸质版本科技行业基本状况,其他材料均从网上报送。个人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申报人员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四)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2001年以前毕业及不能自动提取学历学位信息的,需上传学历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如近三年内有在外省缴纳社保或无法提取社保缴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通过举荐申报、转评、兼评及评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面试答辩的其他申报对象,需参加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七)评审结束后,省经信厅科技行业基本状况、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公布评审结果,并发放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高校委托评审人员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高校在空缺岗位内择优推荐,评审通过人员由高评委出具证明,不发文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其所在院校自主聘任。
(八)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总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努力打造展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县域窗口,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财政专项激励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122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考核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主要考核激励县(市、区)2020年度目标完成、专项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工作举措与政策实施情况,具体评价标准见《考核评价办法》。
本次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进行,分自查自评、专项核查、集中述评三个环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将评价得分及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一)自查自评。各激励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认真总结,对照《考核评价办法》,逐条进行自查自评,形成2020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自评表与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实际,填报《2020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县一经验”总结表》(作为附加分依据)。自评材料,经当地政府确认盖章后,由激励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于2021年1月31日前行文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专项核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赴各激励县(市、区)对2020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项目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专项核查工作计划于2021年2月至4月进行,具体时间以第三方机构通知为准。
(三)集中述评。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将召开集中述评会,对各激励县(市、区)创建工作以及“一县一经验”情况进行现场评议。集中述评工作计划于2021年3月底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科技冬奥”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根据《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2019年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继续公示。
申报企业2019年和2020年每个年度的收入性和支出性合同总数,应达到一定的数量,其中农业类和建筑业类企业不少于200份,制造业类企业不少于500份,服务业类和商品流通类企业不少于300份,其他综合类企业不少于200份;小微企业合同份数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同类别企业的50%。
申报2021年度AA、A级“守重”企业的,每个年度收入性和支出性合同总数也应达到一定数量(省局另行明确)。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标准创新活力,有效提升我省国际标准话语权,根据《浙江省实施标准国际化专项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的要求,决定开展首批浙江省标准国际化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和培育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包括所属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科技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各类组织。
浙江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关于2021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动漫企业认定是落实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要认真研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组织企业按要求报送材料。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通过所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上报。
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以寄出日期为准),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和旅游、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逾期不再受理。
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年审报告中说明。对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动漫产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可在年审报告中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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