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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5-19
余守文: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博士,美国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访问学者,入选2014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余守文: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博士,美国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访问学者,入选2014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结构与公共政策,独立出版专著1部,主持国家和省部级课题近10项,在国内外权威和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0多篇,智库成果入选《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
摘要:中央与地方体育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体育业高质量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重大问题。为探讨中央与地方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本研究在深入剖析体育赛事产品五层次结构、准公品和政策导向等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2022年冬奥会筹办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现状。研究发现,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体育赛事财政事权划分相对简单,支出分类不尽合理,与实际出现脱节,央地支出失衡。在此背景下,中央与地方应将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政策明晰化,依赛事级别纵向划分事权。此外,中央需要按照政策导向对体育赛事财政事权进行调整,并使体育赛事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匹配,在体育赛事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上体现中国特色。
伴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1],明确中央与地方体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成为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并未涉及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关的研究亟待展开。当前,学者对于体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较少。易剑东、任慧涛(2014)通过事权、财权与政策规制三个维度,对中国体育公共财政进行批判性阐释[3];兰自力、曹可强、骆映(2016) 基于事权划分的视角探讨公共体育服务财政保障的机制[4]。上述研究涉及体育财政中的事权划分问题,但主要是对当前体育财政事权划分某一方面情况的简要描述,并未进行中央与地方体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机理探讨和政策建议。体育赛事是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研究,不仅能更好地厘清中央与地方在体育赛事领域的财政安排,对2022 年北京—张家口冬季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能为我国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与体育强国建设提供财政安排上的理论参考。
体育赛事的举办,需要大量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虽然体育赛事能够为举办城市乃至整个国家带来经济效益与隐形利益,但在赛事筹备期间,需要对赛事相关的硬件、软件、人员等项目投入大量的经费。而由于体育赛事级别不同、类型不同,筹办所涉及的地区和部门较多,支出的权责与来源亟待明确。利用现代公品理论对体育赛事的产品结构和层次进行剖析,能够更好地为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提供理论依据产品测评模板。
体育赛事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赛事产品。而体育赛事产品本身,是一个复合的概念。首先,体育赛事作为运动员之间的竞赛,能够产生体育赛事表演产品,为体育场馆内的现场观众提供观赏服务,满足现场观众的观赏需求; 其次,电视、网络平台通过转播体育场馆内的竞赛表演,可以将体育赛事传媒产品提供给万千传媒观众,使观众足不出户即可观赏比赛; 再次,体育赛事能够派生出配套的相关产品和实体纪念产品,丰富体育赛事的趣味性,增加公众的互动性; 最后,体育赛事延申出的开闭幕式等文化宣传活动,能够为公众提供文化产品,提升社会体育文化氛围。可见,体育赛事产生的产品是复杂与多元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产品的基本概念。经济学对于产品概念的认识是不断进步与发展的。科特勒(1999)将其经典的产品三层次结构理论改进为包括核心利益、一般产品、期望产 品、扩大产品与潜在产品的五层次结构理论[5]。透过该理论,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体育赛事产品的结构性(见图),并分析不同结构层次赛事产品背后的价值[6]。根据科特勒产品层次结构理论,现代体育赛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五个层次的产品,其中产品的核心利益,是体育竞赛的核心价值,是体育竞赛作为产品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最本质的利益。例如,奥运赛事产品的核心利益就是“更高、更快、更强”,能够让所有享受到奥运赛事产品的消费者感受到体育带来的速度、力量与拼搏精神。一般产品是体育赛事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最基本服务。举办体育赛事,能够提供给消费者最基本的服务,自然是体育场馆内的体育竞赛的现场表演。而面对体育竞赛的现场表演,消费者存有一定的期待与要求,他们在消费之初就能大致了解此次竞赛到底能带来多大的视听冲击,竞赛的参与规模、赛事级别、重量级的运动员是否可能出场,都是配套的期待产品。此外,体育赛事还能够提供超出期待产品之外的产物,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赛事产业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超出现场观看之外的其他服务,如传媒产品、产品和实体纪念产品等。最后,体育赛事进程中,还能够依附其他潜在的产品,例如,竞赛的开闭幕式、火炬传递、文化宣传活动,体育赛事产品具有多层次和丰富的内容。
公共经济学将产品分为公品、私人产品和介于公共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品。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2009)在其《微观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公品具有两个特性: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7]。准公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是从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去理解的,狭义的定义是指具有利益外部性特征的产品。而体育赛事产品作为准公品,早已得到体育经济学学者的普遍认可,例如,程其连等(2007)指出体育竞赛如中超联赛属于准公品[8]; 余守文(2008) 在研究体育赛事产业与城市竞争力时指出,体育赛事产品是准公品[9]; 顾雪兰和李靖(2009)在分析体育赛事产品的经济学特征时,也认可体育赛事产品的准公品属性[10]。体育赛事产品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考察都属于准公品。当前学者对体育赛事竞争性、排他性与正外部性的分析,仅仅是涉及了体育赛事提供的一般产品,如果结合体育赛事产品的层次剖析,我们能够对体育赛事产品的准公品属性有更深刻的认识(见表1) ,对后文中央与地方划分体育赛事产品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也具有参考意义。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体育赛事产品虽然复杂且多元,但主要体现较弱的竞争性与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尤其是其核心利益、期望产品与潜在产品,甚至体现出纯公品的属性。
公品分层理论认为,根据公品受益 范围或效用溢出的程度可分为全国性公品、准全国公品(跨区域)和区域性公品。全国性公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高效率配置;准全国性公品具有较大的利益外溢性,需要协调区域之间的利益和分工合作,故而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12];区域性公品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不仅效率更高,而且有利于将成本分摊与受益分享直接挂钩[13]。体育赛事作为准公品,其能够提供的受益范围也有明显不同,根据其受益范围或效用溢出的程度不同,也可以分为全国性准公品、跨区域准公品和区域性准公品。一场体育赛事的举办,通常能对地方的经济与文化发展带来影响,而这些体育活动能够多大程度为国家的全体公众带来利益,则需要考量较多的因素。一般而言,通过对不同层次体育赛事产品的受益 性分析,我们可以为不同层次的产品提供事权安排的一般思路(见表2)。体育赛事的核心利益、核心价值可以让所有了解体育赛事的人受益,此时,体育赛事的受益性取决于了解赛事举办居民的范围,而该范围主要取决于赛事的级别与相应影响力。小至社区运动会产品服务、学校运动会,大到奥运会,不同级别赛事的影响范围有所不同,其受益的广度也有所差别。而作为一般产品的竞赛现场,其受益面相对有限。这是因为只有观赏到比赛的人才能受益,虽然场馆大小影响着竞赛现场的受益范围,无论是室内室外,运动场馆能够提供给现场观众的观赏座位毕竟是有限的,因而观 众的受益面较小,主要是以地方为主。但是也要考虑到,当体育赛事级别较高时,一场体育赛事的举办将吸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粉丝”涌入举办场馆,具有较大的利益外溢性,此时则不能否认部分体育赛事现场产品有准全国性公品的属性。对于体育赛事的期望产品,其受益范围与赛事级别关系密切,随着赛事级别提升,期望产品的全国性公品属性更明显,例如,对于奥运会与世界杯,全体国民都会存在较高的赛事期待。作为扩大产品的传媒产品,其受益面本身可以覆盖全国。赛事级别与国民爱好也影响着传媒产品的受益广度,例如,对于美国国民,橄榄球运动通过媒体传播,可以吸引上亿国民的目光,但中国国内的橄榄球赛事转播,却难以实现美国那般全民关注的景象。最后,体育产品的潜在产品如文化宣传等的受 益能力,则与宣传力度等主办城市或主办国家的开发程度密切相关。当然,潜在产品的开发必须基于 一般产品本身的影响力。
可见,对于体育赛事不同层次的产品,体育赛事级别影响着体育赛事的受益范围。高级别的体育赛事,如奥运会,能够提供的产品服务更广,面向的群众也越多,更多的公众能享受到其利益,即使是身处祖国的天涯海角,也能通过媒体了解到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体育赛事的核心利益、期望产品可以说与体育赛事级别紧密相关,体育赛事的一般产品能够因赛事级别的扩大,较大程度地影响受益范围,即使是扩大产品/附加产品与潜在产品也紧紧依赖于赛事级别。伴随着赛事级别的提高,全国性准公品的属性更加明显,中央需要承担的事权也就更明显。
除了需要考虑受益范围的不同,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还涉及政策导向的考量。事实上,从我们的逻辑起点开始产品服务,政策导向就深深影响着公品的提供,准公品的存在其实是社会或政府依据“公益目标”干预“市场失灵”的具体结果[12]。伴随着政策调整,产品能够具有的公品属性会有所不同,社会对产品的公共利益期待也会不同。而随着社会需要,调整一项产品的政策上升至国家层面,国家应当分配的事权更多。放之体育赛事产品中,政策的影响也十分巨大,特别是现场观看体育赛事产品,通过前文的分析,具 有一定的排他性与竞争性,社会赋予的公益性质使之从一定程度的私人产品变化为准公品,此时,政策的调整会使体育赛事的全国性准公品属性更明显。体育赛事的受益范围,随着距离举办地半径增加,体育赛事的受益程度将逐渐减弱,仅考虑受益范围,体育赛事的绝大部分事权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而国家的政策指引对于地方公品的提供将产生影响,伴随中央的号召,容易将不同层次的体育赛事产品提升为全国性准公品,此时,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权。如果中央政府对该类事务进行直接管理不利于提高效率,或难以实现,至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分析——以 2022 年冬奥会筹办为个案
通过梳理法律、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正式文件可以发现,当前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总体来说较为模糊。为了分析实践中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本文以 2022 年冬奥会的筹办为例。
当前,我国《体育法》中已经简要列举出一些体育赛事事权,包括举办赛事、组织和培训运动员、对体育竞赛进行分级管理等,但是在法条的具体表述中,大多使用“国家”“国家机关”作为主语,不能体现出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而《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则较为粗略地明确了各级体育管理部门需对各级别赛事进行管理,但相对应的事权则没有清晰划分。仅仅安排主管单位是不足的,体育赛事的举办虽然由一级政府或一级体育主管部门主办,但必然离不开该级政府的下级政府或该级体育主管部门的下级部门协助。此外,面对更高级别和更大规模的体育赛事,还需要明确不同的地方政府或地方部门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在协调此类体育赛事时更需要厘清其应当承担的相应 职责。如果说体育赛事的事权划分尚有依据可循,相关的支出责任安排则基本不存在规范性文件规定。当前仅有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相关文件提到该类赛事有关资金的筹备安排[15]。而在实践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与决算并未按照《体育法》为有关体育赛事的事权项目设置支出,而是有自己的科目安排,编制的数据项目较为粗略,可能会涉及多类体育安排支出,划分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依据。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冬奥会作为全球最为重要的赛事,其全国性公品属性较为明显,中央在此类赛事的筹备过程中应承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也更多。此外,本次冬奥会还涉及北京和张家口两地举办的实际问题,更加大了中央与地方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同难度。利用冬奥会筹备机会,厘清中央与地方在体育赛事中应当承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对我国体育赛事产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办好冬奥会,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北京、张家口政府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涉及冰雪产业产品服务、全民健身和旅游等多个产业和领域。但值得注意的是,几百份规范性文件中,真正以“冬奥会”为标题的较少,且均未涉及冬奥会筹办与举办的具体事项。冬奥会的财政事权散见于各类文件中,规定得较为模糊。通过相关政策文件的梳理,我们不难得出当前中央与地方对相关事权的划分情况(见表3)。
比较中央与地方体育事权安排可以看出,当前中的事权安排相对明确,体育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各部门均出台相应政策,在各自专长领域支持北京与张家口的冬奥会筹办。而地方的规定则相对模糊,事权安排散见于各类文件中,缺乏体系性和专门性。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地方文件多聚焦在如何发挥冬奥会优势,实现冰雪产业、城市发展的整体效益,较少关注冬奥会筹办的实质事务,奥运场馆科技设施建设、劳动力准备、志愿者服务、安全保护、宣传服务等事权均较少或没有被涉及。仅从政策文件 中难以明晰中央与地方在这些具体事务上的事权范围。
实践中,体育赛事事权划分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基调已经基本建立:中央部门发文明晰自己支持的领域,承担相应辅助的事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支持的领域,则全部属于地方的事权范围。这样的分工体现事权划分的政策性,有利于中央更好地指导与帮助地方筹备赛事,也有利于在体育赛事事权不明晰的背景下,先明确相关事务由地方执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强调政策性,显然与当前事权与财权改革的大背景相违背,也与《意见》精神相违背,将会忽视体育赛事准公品的属性,难以发挥中央与地方分别事权的优势,也难以使公品提供的效率最 大化。
作为一项联合举办的大型赛事,2022年冬奥会体现了极强的跨地域性,地区协调的作用较之以往由单个城市举办更为明显。但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中央层面出台的文件,抑或是地方层面出台的规范,对于北京与张家口的体育事权分配都含糊不清,中央如何统筹两个地方的赛事安排进程,地方如何相互交流,做好人员、设备、技术等衔接,以及如何将冬奥会筹办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都还只是战略提出,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细化,两座城市也没有共同发布文件予以明确。虽然2022年冬奥会的具体筹办由奥组委负责,北京市市长、河北省省长均担任奥组委执行主席,使得奥组委这样的“大平台”可以一定程度地协调北京市与河北省的筹备工作。但赛事的筹备 “事无巨细”,仅仅依赖“大平台”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多的“小平台”予以配合。毕竟财政事权的分配对未来支出责任的安排十分重要,至少在当下,地方的协调是不够的。
随着体育赛事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冬奥会的资金来源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赞助商的赞助、企业的参与、PPP模式的引入,使得冬奥会绝大部分支出可以依赖于商业运转实现收支平衡。但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在冬奥会的筹办工作中依然发挥着巨大的杠杆作用。一方面,各级政府履行各项体育赛事事权,必然产生相应的事务支出; 另一方面,冬奥申办预算中明确指出,为实现收支平衡,各级政府补贴将达到9400万美元,占冬奥会总支出的6.1%。2022年冬奥会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支出,即奥委会支出、场馆建设支出、城市和山地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和山地运行支出等。根据冬奥会申办报告,2022年冬奥会支出预算约15.6 亿美元,共列为运动馆、奥运村和其他设施支出、劳动力支出等[17],根据其最终提供产品的特点,我们将其归纳整理为硬件支出、软件支出、 服务支出、文化宣传支出和其他支出五类(见表4) 。
就上述支出,当前中央与地方间并不存在明确文件解决冬奥会的相关财政划分安排。实践中,中央与地方基本是通过相关的预算,安排当年中央与地方在不同事务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我们也只能依赖地方政府近年来公布的财政预决算数据,通过体育财政支出情况分析,去探知中央与地方冬奥会的相关财政划分安排。北京—张家口冬奥会于2015年成功获得申办权,因而本文选择2013—2019年北京市体育赛事与体育场馆两项支出以及中央转移支付数据,来实证分析当前财政责任划分中出现的问题。北京市在体育项目下整体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从2013年支出10.46 亿上升至 2019年的53.78亿元,涨幅高达414%。考虑到冬奥会筹备的实际需要,冬奥会筹备工作与地方政府体育事 业支出的快速增长不无关系。而具体到体育场馆的建设项目,2013年北京市一年仅投入1675万元,而到 2017年,该数据上升至4亿,实际增长了23倍;而在体育赛事项目上,增长则更为明显,2013年北京实际投入173万元用于发展体育赛事,至2019年增加至2.4亿元,增长了138倍。不难发现,大型赛事的举办对地方的财政支出要求非常高。与此比较,中央体育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额则相当之少,虽然从2014年起,北京能够获得中央体育专项转移支付的财政支持,但该项支 持一般仅限于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支出两项,总额未超过2000万,体育场馆的转移支付只有100余万。
依据当前的体育财政预决算安排,中央与地方就体育赛事支出主要被安排在运动项目管理、体育竞赛、体育训练、体育场馆四个项目中,然而这样的划分存在着交叉与混杂,不同项目的支出可以服务于不同的产品。例如,运动项目管理经费既可以服务于体育赛事、体育场馆,也可以被应用于全民健身项目。由于缺乏相关规范性文件, 我们难以得知在举办某一类型的体育赛事时,中央与地方在不同类型支出中化妆品测评app,需要支出多少金额,或承担多大的比例化妆品测评app,只能推定当前各级政府的体育赛事支出安排,完全依赖于年度的预算计划。但是,年度预算立项安排难以明晰不同体育项目的支出。
通过数据量级的比较,一个国际级的运动赛事,其综合支出可以高达上百亿到千亿,这与主办城市政府预决算上一年仅有千万级别的赛事竞赛支出的数据差距巨大。我们认为,正是因为体育赛事所涉及的产品层次较多,涉及的领域较全,因而很多赛事相关支出被安排到其他领域。至少在单列政府预决算时,体育赛事的相关支出是被忽略的。而这部分预算支出的明确,在没有正式文件划分中央与地方体育赛事支出责任的大背景下,对于中央与地方有关体育赛事的财税安排是较为重要的。当前,体育赛事已经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龙头”,其涉及的经济投入也是巨大的,对于相关领域的经济投入需要进行综合的考量,更需要中央与地方进行财政支出的合理划分。如果不能从全局分析体育赛事的支出情况,对于体育赛事行业的整体发展与预判是不够全面的。
横向来看,中央与地方在体育赛事支出占比上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中央的支出相对较低。虽然地方的受益性更明显,地方需要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对较多。但即使如此,中央的支出责任在涉及符合全国性准公品的体育赛事时,也应该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尤其是在硬件、软件的支出上,由于该类产品的全国性准公品属性更明显,中央应当承担相对更高的支出。通过纵向比较,伴随体育赛事的筹办,地方体育支出增幅明显,而中央支出不够配套,为了冬奥会的筹办,北京地方体育支出翻了一番,而中央的转移支付没有相应增长产品的基本概念。近年来,体育财政政策主要是由中央部委制定的,但发展体育产业的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财政支持和保证。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现象在体育事业上显得尤为突出[17]。因而在大力发展体育赛事事业的大背景下,中央应当增加对体育赛事领域的财政投入。
《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而要做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权责明晰,必须将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明晰。仅仅依赖《体育法》的概括表述与《赛事管理办法》的粗略规定,难以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权责关系;仅仅依靠中央与地方的年度预决算报告,不能突出对体育赛事业的财政重视与合理安排。因而我们认为,在划分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上,必须将相关的政策明晰化。体育赛事要实现财政划分明确,必 须首先将相关事务安排与财政支出计划确定下来,避免出现权责混杂、支出不清的情况。建议国家体育总局牵头完成此项划分工作。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上,可以通过相应文件重点明确,当赛事级别较高时,不同地方政府需要如何实现跨地区体育赛事的事权分配,而中央政府应当在协调中充当怎样的角色。支出责任上,可以将已有的国内大型赛事的支出经验成果固定,并将涵盖体育赛事产业的政策体现到支出的具体安排上,例如符合全民健身国策的体育赛事,国家需要提供多少财政支持,这样能够使中央与地方在体育赛事的财政安排上“有法可依”。
体育赛事事权体育赛事级别的高低与体育赛事受益范围的大小成正向关系。我们认为,在划分中央与地方 在体育赛事上的财政事权时,要以体育赛事级别作为基本的划分标准。对于省、市(县)地区级体育赛事,应当基本由主办地方负责全部事权。而对于国家级的赛事,受益范围开始扩大,除了主办地方主要负责产品服务,相关的地方需要辅助举办,中央也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而对于国际级赛事,则是主办城市主要负责,中央负责协调、安排、指导部署。除了在整体上把握中央与地方在体育赛事上的事权权重,还可以对体育赛事产品的具体层次: 核心利益、一般产品、竞赛现场、期望产品(赛事级别)、扩大产品/附加产品和潜在产品的提供进行事权划分,从而让各级政府在提供相应赛事产品时更符合受益性的要求。对于国家级赛事,赛 事产品很大程度上可由国民享有,中央应当对该类赛事的期待产品和传媒产品承担更多事权,而当赛事级别上升至国际级化妆品测评app,该赛事的核心价值可以影响全体国民,文化宣传也具有足够的国家外溢性,成为全国性公品,此时这部分赛事产品应当主要由中央提供,中央承担主要的事权(见表5)。
除了考量受益范围这个基本要素,在对中央与地方的体育财政事权进行调整时,还必须对政策导向进行重要考量。国家的政策指引可以将地区级的体育赛事中的一定层次产品提升为全国性准公品。此时,中央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权。
我国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并将举办体育赛事视为将体育文化融入体育健身的全周期和全过程的抓手,体育赛事在全民健身政策层面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必须考虑对政策支持的体育赛事承担相应的事权。一方面,应鼓励地方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赛事活动,惠及更多群众,对地方独具特色的体育赛事,如太极拳和龙舟竞赛等赛事的立项与推广应当得到中央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国家鼓励举办多层次的足球赛事与打造品牌冰雪赛事活动产品服务。在北京—张家口冬季奥运会即将举办的大背景下,尽快明确中央在地方发展冰雪赛事中的财政支持力度,有助于鼓励地方推动冰雪事业的发展。
为了使一级政府更好地实现其职能,其支出责任自然应当与财政事权安排相匹配。属于一级政府的财政事务范围,该级政府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往,因为我国体育赛事事权不清的问题,相应支出责任的划分也十分模糊,缺乏明晰的政策,仅仅依赖预决算实现支出安排是远远不够的。中央与地方在不同级别赛事有多少财政事权,就应当有多重的财政支出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对应的事权责任得到一级政府的实现。此外,财政支出项目的复杂程度又必然高于财政事权。这是因为对于事权的规定可以是相对概括的,但一项事务的履行要涉及多种财政支出。此时财政支出的立项除了要与事权相匹配,还要符合实际的支出需要。通过对大型赛事支出安排的分析,我们建议可以采用硬件、软件、人力、宣传的立项标准进行赛事支出安排,这样既能在整体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比例与财政事权范围大致相当,又能够实现一级政府在体育赛事中支出的合理化与管理的最优化,且在政策性安排下,中央直接管理体育赛事效率较低,或中央难以直接实现管理的体育赛事,中央也能够通过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履行事权要求。
我国体育赛事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需要体现中国特色产品服务。公益性与政策性始终是划分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衡量基础。《方案》就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的原则。这是考虑到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差异仍然巨大的实际情况才做出的重要决定。而放之体育赛事领域,这样的中国特色仍然应当坚持:长期以来东部地区的发达省市体育赛事行业发展迅速,但中西部地区的体育赛事行业发展却相对滞后。因而考虑到地区差异,在中央与地方体育赛事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上,也需要按照东、中、西部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区体育赛事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地区承担不同的支出比例。这对于我国体育事业均衡发展和最终实现体育强国都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科学划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6年8 月,《意见》要求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与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体育赛事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政策明晰化;依准公共 产品受益范围纵向划分体育赛事事权;依体育赛事政策安排对事权进行调整;体育赛事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匹配;我国体育赛事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应体现中国特色。希望本研究能够优化2022年冬奥会的筹备和举办,也能够为我国体育赛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提供理论参考。
本文首次发表于《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6期,第125-134页,经作者授权全文转载,有改动。
[3]易剑东、任慧涛:《事权、财权与政策规制:对中国体育公共财政的批判性阐释》,《当代财经》2014年第 7 期。
[4]兰自力、曹可强、骆映:《基于事权划分的公共体育服务财政保障》,《体育学刊》2016年第6期。
[5]科特勒:《市场营销管理分析、计划、执行与控制》(第九版) ,梅汝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何伟俊: 《产品五层次结构理论新解: 双向动态的产品概念》,《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7]平狄克、鲁宾费尔德: 《微观经济学》(第七版)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程其练、张军献、周美芳等: 《再谈体育俱乐部的准公品性质———与谢亚龙先生商榷》,《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 年第1期。
[9]余守文: 《体育赛事产业与城市竞争力: 产业关联· 影响机制·实证模型》,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顾雪兰、李静:《析体育赛事产品的经济学特征》,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 年第7期。
[11]陈凯、毕璐健:《从公品角度对网络广播的经济学解读》,《青年记者》2016年第27期。
[12]陈其林、韩晓婷: 《准公品的性质: 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经济学家》2010年第7期。
[13]余守文、王经纬: 《中美两国体育产业财税政策比较研究》,《体育科学》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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