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科技学院科技文献论文范文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消防资讯平台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7-07
原告山东闻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道通信公司)与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店家网络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闻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道通信公司)与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店家网络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道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雅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店家网络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科技文献论文范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资讯科技学院。
原告闻道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1000元,并自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日止;2.判令被告以135000为基数,以每日0.3%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至履行完毕日止;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底,原、被告签订《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消防资讯平台,为被告开发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和平台使之通过检测并获得证书,合同总价款为1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工作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于2016年2月3日将开发的软件交付被告,且该软件已通过相关检测并取得证书,但被告并未依照约定支付给原告总价款的90%。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开展运行测试。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54000元,剩余81000元未付。被告拒绝依约支付费用及拒绝运行测试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科技文献论文范文。
店家网络公司(甲方)与闻道通信公司(乙方)签订《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委托开发合同》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开发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和平台,使之通过甲方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并获得相关证书。第一条“乙方负责甲方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开发项目,开发甲方指定的硬件的配套软件和平台,并提供设备送检服务。甲方负责取得相关产品开发资质、开发文档以及检测报名,协调除产品开发外的相关事宜;乙方负责辅助甲方准备检测材料以及硬件设备软件和平台软件的开发,负责携带相关设备和甲方委托材料前往检测地点检测并通过检测获取相关证书”,第二条“项目价格、付款方法:1、价格:定价为135000元人民币,项目费用包括:a检测材料协助准备(产品试点自测报告)15000元,b设备(2款)软件开发技术服务45000元,c平台开发技术服务55000元,d设备检测技术服务15000元,e相关人员检测差旅等费用5000元,2、付款方法:(1)双方在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交付定价10%合同款,乙方着手协助甲方准备项目检测所需材料,确保测试材料符合相关部门要求资讯科技学院。(2)甲方向乙方交付定价30%合同款,用于开发预付款,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即启动项目开发消防资讯平台。(3)软件开发完成,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设备检测认证科技文献论文范文,并交付设备软件及提供相关文档,甲方向乙方付定价50%。(4)完成认证后,甲乙双方共同开展200台无线设备的运行测试,运行测试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尾款-定价的10%。3、违约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时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交付,则每延时一天,甲方将额外支付乙方总费用的0.3%作为补偿;(2)乙方有责任近期完成项目开发资讯科技学院,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发完成,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费用的0.3%作为补偿。如确因甲方原因科技文献论文范文,造成乙方未能按照交付消防资讯平台,则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第四条“验收标准:材料准备完毕,通过甲方所申请部门验收;开发项目检测通过,甲方获得认证相关证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服务平台网站显示:1、产品名称:工信店家X1,产品型号:GXDJ-X1V2,产品类别: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无限接入前端)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送检公司:店家网络公司,许可证号:XKC38733,有效期: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2、产品名称:工信店家W30,产品型号:GXDJ-W30V2,产品类别: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无限接入前端),送检公司:店家网络公司,许可证号:XKC38734,有效期: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
2016年1月18日,闻道通信公司与吉同联(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无限上网安全设备委托开发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委托开发合同》消防资讯平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无线上网安全设备和平台的研发,并按约定完成其研发产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认证。根据店家网络公司获得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可以认定原告完成相关认证的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上述工作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90%,即135000*90%=1215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4000元,还应支付67500元。故,自2016年3月12起,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同款675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被告未应诉答辩,应根据合同“甲方有责任按时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交付,则每延时一天,甲方将额外支付乙方总费用的0.3%作为补偿”的约定,故,自2016年3月12日起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原告已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闻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7500元;
二、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闻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以135000元为基数消防资讯平台,按每日0.3%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原告山东闻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7元科技类新闻报道一则,由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